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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7个问题带你读懂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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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驰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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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新修订《条例》“新”在哪里?主要内容是什么?党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怎样保障党员权利行使?7个问题,带你了解新修订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问:新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修订《条例》共5章52条,可以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规目的、指导思想、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等内容;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四章,是主体部分,明确了党员有哪些权利、怎样行使权利,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党员权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第三板块为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相关规定、解释机关及生效日期。


问:党员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答:新修订《条例》修改了2004年《条例》分别用一个条文对应党章第四条规定的一个方面权利的体例安排,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细化,规定党员享有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等13项权利。

新修订《条例》还对权利表述方式作了创新,每项权利都采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方式进行表述,既能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能准确表述权利的内容。


问:党员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答:新修订《条例》在明确权利、保障权利的同时,强调正确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指出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比如,第四条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第十一条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等。


问: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理?

答:新修订《条例》第四十六条集中规定了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5种情形: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传播;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其他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

《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问:在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害方面,新修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条例》贯彻“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设立“保障措施”专章,系统规定了20项保障措施,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更加充分全面、有力有效。

总结有关经验做法和创新性制度,新增了系列保障措施。比如,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创新方法手段,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健全党代表、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等。

努力实现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保障权利。比如,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对应保障党员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提出不同意见权等多项权利;对党员监督权的保障,涉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支持党员提出建议和倡议、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多项措施。

注意把握与其他法规制度的有机衔接。比如,第二十一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规定,就是综合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精神,发挥党内法规体系的整体作用。


问:保障党员权利,谁的责任?

答:压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权利保障职责,增强全党共同负责、抓好落实的合力,新修订《条例》对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任务,逐一作出明确规定。

紧紧扭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强调党委(党组)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将保障党员权利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

要求党的工作机关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新增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要求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打通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抓住党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强调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要求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抓好工作落实。


问:侵犯党员权利,或者党员权利保障不到位,如何处理?

答:新修订《条例》将严明纪律规矩的精神贯穿全篇,在第三章“保障措施”中针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调了相关纪律要求,特别是在第四章“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中详细列明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的8类具体情形,如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等等。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以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处分。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党的工作机关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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