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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参加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3-10-25
  • 227
  • 飞驰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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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学校为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办理了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教职工(含退休人员)自11月1日起可享受陕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各部门安排人员领取本单位(部门)的教职工社保卡及陕西省医疗保险政策服务指南。10月28~30日在临潼校区医保办领取,10月31日在雁塔校区南院校医院(原地质楼)二楼医保办领取。同时请各单位(部门)及时发放,如有教职工社保卡存在信息错误,请及时将错误教职工社保卡交回医保办重新制卡。

二、自2013年11月1日起,学校原公费医疗政策不再执行,财务处不再垫支教职工个人医药费。
校公费医疗审核小组将于2013年11月11~13日审核报销最后一次医药费(11日在离退处审核、雁塔校区财务处报销,12日在临潼校区校医院审核、临潼校区财务处报销,13日上午在雁塔校区北院校医院审核、雁塔校区财务处报销。)。
11月18~20日以部门为单位统一将医疗本交校医院(18、19日交临潼校区校医院,20日交雁塔校区北院校医院)登记,原医疗本内结余的金额可在校医院就诊使用。

三、对申报14种门诊慢性病和9种门诊特殊病患者,从学校参保之日起到门诊慢性病学校第一批申报人员经省医保中心鉴定获批日止,参照审批慢性病病种的月平均限额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月份乘以月限额)。之后获批者学校不再补贴。需要门诊透析等特治或特检的教职工待社保卡发放后,请及时到原治疗单位咨询、办理医保就医手续。

四、按照省医保政策规定,离休人员原医疗待遇不变,离休人员继续按原医疗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联系人:王清峰  联系电话:85583120   83858120


特此通知。


董事长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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